第48章 判决(4 / 4)
……
判决相关依据,可以略过。
关於侵占公家財產的处罚规定。
六十年代,虽然没有与现行刑法完全对应的罪名,但可依据相关条例处理。
1952年《惩治贪污条例》规定,一切国家机关,企业,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,凡侵吞,盗窃,骗取,套取国家財物等行为,均为贪污罪。
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亿元(第一套人民幣面值一万元等於1955年发行的1元钱)以上者,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情节特別严重者判处死刑,並追缴违法所得財物,或没收其財產一部分或全部。
关於劳动改造,六十年代,適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,可能被安排到工厂劳动。 ↑返回顶部↑
判决相关依据,可以略过。
关於侵占公家財產的处罚规定。
六十年代,虽然没有与现行刑法完全对应的罪名,但可依据相关条例处理。
1952年《惩治贪污条例》规定,一切国家机关,企业,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,凡侵吞,盗窃,骗取,套取国家財物等行为,均为贪污罪。
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亿元(第一套人民幣面值一万元等於1955年发行的1元钱)以上者,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情节特別严重者判处死刑,並追缴违法所得財物,或没收其財產一部分或全部。
关於劳动改造,六十年代,適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,可能被安排到工厂劳动。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