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6章 义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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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第216章 义
  证据確凿,事实明確,罪行清楚。
  这一整天便没有第二个犯人,每过审一件案情,便有人书写了告示,贴在告示板上,然后举著绕场一周。
  总结案情,一共犯行凶伤人案件五件,致残或重伤害三人,轻伤十余人;
  强占他人財物,恶意拖欠货款,有欺诈嫌疑的,十一件。涉及九家商户,两家农户;
  调戏妇女共一百余次,严重败坏开封府风气;
  利用家世帮人贿赂衙门脱罪,共四次,总金额高达一千余贯;
  伙同他人,私放印子钱,致使破產者二十余户,非法获利三千余贯。
  数罪併罚,流放总里程加总为七千五百里,刑杖五百三十下,罚铜两千两百斤,並站枷十五日。
  “议罪吧!”
  罪名,由公诉人来定;刑罚,由判官出;罪名成不成立,那就要看审判庭了。
  吴冲家里门路尚可,这位讼师在大名府也算战功赫赫,是周家的御用法务代表。
  在最后合议之前,双方代表,还有一次跟陪审员做最后陈述的机会。
  那讼师先是让吴公子给陪审团鞠躬,然后才整理衣冠,缓步眾人面前。
  “诸公都是大宋贤达,內心自有公平,无论小可如何辨说,诸君都將做出最正確之判定。
  “鄙人要说的是,他还年幼啊!
  “吴冲,本系璞玉未琢之身,虽蒙圣朝教化,然其双亲膺朝廷重职,尽瘁国事,疏於庭训,致令孤雏失护,墮於市井蝇蚋之群。彼等豺声蜂目之徒,投隙抵罅,日以斗鸡走犬之术蛊惑纯良—嗟乎!黄口孺子,焉辨鴆毒?
  今吴冲聘妻未娶,六礼未成,犹是童子清白之体。
  若以成人律法绳之,譬如春苗未秀而遭霜雪——可乎?
  昔孔圣云“不教而诛谓之虐”,今吴冲墮彀,实因无人启其明聪,导其善性,罪在教化之缺,岂在蒙昧之心?
  权宜之计,实为社稷!
  诸公明鑑:此子乃將门后裔,若遽加斧鉞,则高堂泣血,令阵前父兄伤心。
  昔《礼记》载“刑不上大夫”,非为私也,盖因士族乃国本之枝!
  伏乞雷霆暂收,雨露徐降!
  但得网开一面,必令其改过自新,勤修苦练兵书战策,翌日报效朝廷。
  如此则朝廷得仁治之名,明府获慈父之誉。
  而汴京百姓闻之,亦知我大宋宽宥如海——善哉!
  此诚三纲不墮,五常重光之德政也!
  总结起来就是:他还是个孩子,请你们看在他家为国戍边的面上,轻拿轻放,给年轻人一个重新上路的机会。
  讼师说完,装模作样的训斥了吴冲两句,还让他发下誓言,从此绝不再行欺凌之事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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